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校友会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校友会。会址设在华南师范大学。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南师范大学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热爱基础教育;加强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母校的联系;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继承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关心促进母校的发展。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会和华南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校友的各项联谊活动、增进了解、加强团结、相互促进;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宣传母校和学部,以及与基础教育领域相关的学科、学院。向校友介绍母校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动态,团结广大校友,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友资料、通讯录等,促进校友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

(四)组织并做好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的接待工作,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五)开展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于母校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

第六条 从事基础教育相关工作且毕业于本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曾在本校接受过教师培训并顺利结业的校外人士、本校相关单位教职工,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非本会会员对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工作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或重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同意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或会长资格。

第八条 会员代表从本会会员中通过选举、自荐或推荐产生,每届人数应为当届理事会人数的3倍及以上。结合本校及教师教育学部的定位和特点,本会会员代表分为统筹选举和动态新增两种类别。统筹选举每届仅进行一次,由上一届理事会在换届期间主持完成,任期5年。动态新增主要在教师教育学部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重大活动中产生,由项目组推荐或自荐,经秘书处初步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审议同意后生效,任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换届完毕。

第九条 统筹选举的会员代表应包括在华南师范大学毕业且在基础教育领域从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或研修结业的各类培养、培训项目学员等,会员代表任职区域应相对均衡覆盖省内各地区并含有省外地区。

第十条 拟选举的会员代表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业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或影响力,并具有较强的任职意愿和高度责任意识,愿意承担会员代表相关职责,为建设本会而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和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其中,会员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仅列席,会员和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和会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会员代表应按时按要求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和基础教育相关领域的建设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六)遵守基础教育校友会的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提前卸任,应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秘书处初步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合议同意,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离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和会员代表发生违法、违纪、违背师德师风等方面行为或受到所在单位处分的,即刻自动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会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人数超过200人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方式及代表人数由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选举和免除监事、理事会成员,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基础教育校友会的工作方针,重大决定策略;决议通过和修改章程;

(四)监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主持开展工作。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需有理事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届)最长不得超10年(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会年度发展规划、总结报告、制度纲要等重要文件,统筹本会的资产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会阶段性发展规划、落实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负责主持本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三)审批理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中的各项常规往来公文;

(四)统筹校友联络点的建设、会员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并负责与校友及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会总会、各地校友会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本校和学校校友总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学校校友总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报华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校友会

2025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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